倉儲合同(三)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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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____________倉庫合作社,以下簡稱甲方
存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物品寄托倉庫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將其所有列物品計____件愿付倉租寄托甲方倉庫堆藏保管,而甲方允為保管并于本契約成立日如數受寄,同時發給倉單與乙方收執。
第二條 乙方對于寄倉應留存印鑒圖樣在甲方備提貨或過戶時核對,否則甲方不負意外之責。
第三條 倉單所記載的寄托物名稱、種類、品質、價格等均系根據乙方原包入庫,倘有貨物與包裝內容或價格不符合現象,甲方不負鑒定之責,又重量未經甲方過磅的,甲方亦不負其責,凡倉單的受讓人或貨物的保險人等欲審查檢點寄托物時,須隨帶倉單或備具憑證受甲方允諾始得行之。
第四條 凡倉儲物如混有違禁物品或危險品未經告知致觸犯刑律或釀成災害時,概歸乙方負一切責任。
第五條 倉單的轉讓并非經乙方背書及甲方負責人員在倉單批注簽名的,不生效力。 第六條 凡出倉憑倉單及印鑒為之,倘倉單或印鑒圖章遺失時,應即報告甲方,未通知以前寄庫物被出庫提取甲方亦不負責。
第七條 甲方對于倉儲物所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以確系于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第八條 前條損害賠償金額如倉儲物市價高于進庫時,應依損害時市價計算。
第九條 倉儲物如因天災、地變、兵禍、盜劫、蟲蝕、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霉、燥蝕、罷工、防疫、自然變質或因氣候變遷而發生的自然損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現象致受損害的,甲方概不負責。其約定于倉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陽光雨露風沙以及其他倉房外或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損害,甲方亦不負責。
第十條 甲方因遇事機迫切或預防災患可以先將倉儲物移動而后通知乙方,因甲方并無為前項的義務,所以因此發生的損害甲方免負責任,如因不移動而致發生損害時甲方亦不負其責。
第十一條 甲方所發倉單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時應出倉,倘再繼續寄托的,必須更換新倉單。
第十二條 倉租雙方約定每月人民幣______元,乙方應于前條規定出倉或更換新倉單時,一次繳清。
乙方如不照期繳清的,甲方可將乙方的倉儲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償倉租或其他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凡倉儲物乙方須自行保足火險,否則如受損失時,甲方概不負責,關于倉儲物的火險承保事宜為期迅速,須由甲方委托特約保險公司辦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