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使用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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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一條 為明確甲方管理職責,規范乙方經營行為,保護乙方合法權益,促進道路客運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本合同關系及效力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條 道路客運線路系國家公共資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運輸行業管理職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經營期限內行使經營權,甲乙雙方應共同努力,更好地發揮客運線路資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乙方經營客運班線的基本情況(其他具體許可內容見行政許可決定書):
┌─────┬───────────────────────────┐
│班線起訖點│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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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號│ │ │ │ │
├─────┼──────┼──────┼──────┼──────┤
│班線牌編號│ │ │ │ │
├─────┼──────┼──────┼──────┼──────┤
│ 核定 │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 │ │ │ │ │
│經營期限 │ 年 月止 │ 年 月止 │ 年 月止 │ 年 月止 │
├─────┼──────┼──────┼──────┼──────┤
│異動情況 │ │ │ │ │
└─────┴──────┴──────┴──────┴──────┘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認真履行行業管理部門職責職能,加強道路客運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2、及時處理乙方有關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管理方面的投訴,協調經營者之間的矛盾。
3、合理調控客運運力,根據道路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作出道路客運線路許可。
4、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5、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6、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7、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不得將客運線路經營權轉包、轉讓或變相轉讓他人經營。
2、不偽造、倒賣、轉借、租讓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件、客運標志牌。
3、采取公司化經營方式,不采取掛靠經營。
4、自客運線路許可之日起180天內投入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運營。
5、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擅自暫停客運線路經營,連續停運時間不超過半年。
6、按規定要求為旅客足額投保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
7、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8、嚴格執行車輛安全運營規定,按核定座位運載旅客。
9、嚴格執行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亂漲價、亂收費。
10、確保車輛設施設備齊全有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11、不干擾、阻礙其他合法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12、不違反國家信訪條例,不聚眾鬧事,不圍堵政府機關或部門,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3、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查驗和質量信譽考核。
14、在經營期限內終止班線經營的,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15、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16、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17、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18、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19、因客運經營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甲方責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書面提出異議,甲方應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級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乙方責任
乙方在經營期內未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相應行政處罰外,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2、3、4、5、6、13項約定之一或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7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自愿接受許可機關取消該線路經營權的處理;
2、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8、9、10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接受停運1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1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接受停運2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2項約定的,接受停運3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第九條 乙方在經營期內,能較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可以優先取得該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后的下一期經營權。
第十條 對經營權期限屆滿的客運線路,本合同自動失效。乙方經許可后取得下一期線路經營權的,雙方應重新簽定合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