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供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導游員使用)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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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jiān)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導游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為乙方完成年度旅游線路的導游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乙方導游任務的詳細情況和要求見附件。
第二條 本合同的生效時間為:
本合同終止的條件為:
第三條 在執(zhí)行導游任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導游業(yè)務中所需要的帶團費用。
第四條 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嚴格履行導游員職責。
乙方違反甲方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或者未履行導游員職責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和相關規(guī)定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導游任務的勞動報酬為: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時間為:
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
第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社會保險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用,由甲方繳納。
(二)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承擔社會保險費用,但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支付給乙方,由乙方繳納。
第七條 甲乙雙方除可以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約定如下: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旅行社注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甲 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可作為旅行社與導游員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旅行社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