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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獨資公司)

添加時間:2017-11-27 16: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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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        (姓名)        │  (萬元)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股東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