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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的意義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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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對于現代人來說耳熟能詳。近幾年來,隨著婚姻穩定程度的直線下降,離婚率也逐年上升。同時,個人財富極巨增加,人們保護個人財產,維護合法利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愈加受到重視和認可。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所占比例不少。在這種情況下,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有利于夫妻雙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業務中常見和普通的一種公證形式,作為公證工作人員有必要對其作深入了解和研究,正確宣傳婚前財產公證的現實意義,引導群眾辦理好公證業務。
一、 對婚前財產的認識
對婚前財產公證的理解,首先要必須了解什么是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①。可見,婚前財產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法律直接規定或夫妻雙方約定一定范圍內歸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對夫妻個人財產做了明確規定,具體范圍包括:一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二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②。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對我國婚前財產公證概況的了解
婚前財產公證的基礎首先應為夫妻財產制度。夫妻財產制度在1950年《婚姻法》中體現得并不完善。由于建國初期,廣大婦女還沒有普遍參加工作,經濟地位低于男子,作出可以進行婚前財產或個人財產約定的規定,不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基于這種實際情況,1950年《婚姻法》對已婚婦女的財產權做了特殊的保護性規定,在有關夫妻財產制方面的規定十分簡略,僅規定了夫妻對“家庭財產”的權利、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的范圍和原則以及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沒有建立明確的夫妻財產制,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相混同,不利于保護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
而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的重大發展之一,就是增設了約定財產制度,在實行法定的共同財產制的同時,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豐富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形式③。1980年《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④這一規定既保持了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又體現了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婦女經濟地位與法律地位的提高和人民物質生活與文化水平的提高。但對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并無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仍然過于寬泛,約定財產制規定得相當簡略,對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內容、約定的形式、約定的效力等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
到了XX年,我國對《婚姻法》進行了再次修訂。此次修訂中對夫妻財產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對屬于夫妻個人所有財產的規定,確立了夫妻特有財產制,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⑤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在尊重婚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婚姻家庭中沒有經濟收入和養老金收入的弱者的利益,加強了對夫妻合法的個人私有財產權利的保護,兼顧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并在我國明確確立了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等三種夫妻財產制度,這是中國夫妻財產制立法的又一大進步,使夫妻財產制度乃到婚姻法都更加趨于完善。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規范夫妻對其婚前財產、所得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協議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當事人雙方應當制作書面的財產約定協議,并由本人簽字。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一種表現形式,也是使用最為廣泛、最為正式和法律效力最強的一種。它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具有自愿性、選擇性和合法性的特點。
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現實意義
婚前財產公證在國外早已普遍,在我國的大城市也越來越被更多的年輕人尤其是再婚者所接受。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婚前談財產公證很多人放不下面子,難以接受,然而夫妻、家庭一旦出現問題,財產也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其實,婚前財產公證如果運用得當,不但不會傷害感情,反而會對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免除許多后顧之憂,對現實生活將會產生重大的幫助作用。 
實踐證明,婚前財產公證適應了我國社會和家庭出現的多種新經濟形式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日益增多,夫妻間相應產生采用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關系的要求。其次,近年來,我省、我縣涉外婚姻、涉及港、澳、臺的婚姻不斷增多。這一形式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再次,為再婚夫妻妥善處理財產關系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離婚夫妻財產分割是離婚所帶來的一個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當事人處于對融洽夫妻感情、和諧家庭關系等多種因素的考慮,完全有可能通過約定來改變法定財產的歸屬,通過夫妻約定來進行定分止爭。據調查,在采用財產約定的夫妻中,再婚夫妻約占29%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公證是保護夫妻弱勢一方,防止對方借口頭約定來玩弄夫妻感情的最好方法。公證的存在,可以很好地審查財產分割,既能使財產關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又可以充分保護第三人特別是子女的合法權利。即使雙方在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也可按照公證內容將財產明確分配,從而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發的不必要爭端。同時,也可以在糾紛發生時能夠提供有利的證據,當某種訴訟發生時,婚前財產公證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以保護夫婦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辦理公證業務時應注意的事項
隨著現實社會離婚率的逐年上升和個人財產保護意識的增強,婚前財產公證越來越重要,財產問題和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復雜突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難點也越來越多。如,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產生活和消費消耗,原本婚前的財產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變得模糊起來。如婚前的房產遇出售拆遷、財產產生孳息等問題,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糾紛。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婚前財產公證將會逞上升趨勢,影響也會越來越廣泛和深入。作為公證機構以及公證工作人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筆者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確保內容無爭議。要注意審查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特別是注意審查財產是否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方可辦理公證。
二要處理好貸款事項。很多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一部分財產如房屋、汽車等,可能涉及貸款事項,公證人員一定要注意了解貸款的具體情況,如貸款的數額、年限和還款的情況。同時,必須經另一方當事人認可,確認情況屬實無異議,方可進行公證。
三要嚴格履行公證程序和原則。堅持自愿、公平、合法性原則,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不予受理。對證據資料不全的,應要求其補齊補全,否則不予辦理。同時,要做好耐心細致的講解工作,履行好告知義務,方便群眾處理好公證事項。
四要注意生效時間。對于未婚夫婦,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因此,在婚前財產公證中要注意寫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避免因工作失誤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