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轉讓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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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甲方):曾清華(身份證號碼: )
王俊(身份證號碼: )
受讓方(乙方):秦永平(身份證號碼: )
甲方經營的“老北京餃子王”(原名叫“老北京餃子王”)各種有效證件以及與華聯簽訂的合同均為此名,此餐廳原系甲方中曾清華與李曉云合伙經營,后因李曉云懷孕將其股份轉讓給現甲方中的王俊,實際現本店的現甲方中的兩個人經營,此因果關系已告知乙方知曉。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了保護甲乙雙方的利益,就“老北京餃子王”快餐廳轉讓達成本協議。本協議共4頁。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重慶市沙坪壩三峽廣場華聯超市的“老北京餃子王”快餐廳(法人代表:李曉云: )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的范圍: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餐廳使用的空調、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并保證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個刨冰機、一個封口機和一個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轉讓價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轉讓協議中條款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5萬元(拾伍萬元整),此轉讓金包括甲方交給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證金2.2萬元(貳點貳萬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在該地點經營快餐廳的合法性,并出具該餐廳相關證明文件。
2、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完衛生、工商、稅務等證照、手續。乙方協助辦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跟出租方飛關系。
4、甲方在XX年10月至11月向華聯申請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為1.9萬元/月(壹點玖萬元/月),此租金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2.0萬元(貳萬元),則轉讓金為14.5萬元/月(拾肆點伍萬元/月),如果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2.2萬元(貳點貳萬元),則轉讓金降為12.5萬元(拾貳點伍萬元),如果租金超過2.2萬元/月,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該賠償乙方違約金3萬元(叁萬元),雙方對轉讓事宜重新進行協商。(XX年10月份乙方按2.2萬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XX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廳的經營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賃合同相關費用(租金、衛生費、水電氣費等)、工商管理費用、電話費、員工工資、供貨貨款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甲方債務影響乙方正常經營和收益,乙方有權停止支付轉讓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6、“老北京餃子王”快餐廳XX年9月27日以前的債務均由甲方承擔。
7、甲方負責與出租房協調辦理戶外廣告位事宜。
8、甲方轉讓的范圍為: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各種證照、消防合格證書、交給出租方的保證金等。甲方保證辦公室、庫房、大門門鎖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隱患,對有問題的設備甲方應在轉讓前進行修復,廚房達到消防、衛生標準。同時移交該餐廳完整的裝修工程、水電安裝工程等相關的圖紙和資料。
10、甲方在清償債務時,應將清償債務單交乙方審核,并由乙方派員監督支付。
五、轉讓費的付款方式:
1、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訂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7萬元(柒萬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條、第三條協議約定或其它原因轉讓不能順利完成時,應立即退還給乙方。
2、乙方有義務在2XX年1月30日前支付甲方2萬元,其余部分在XX年4月30日之前,按照雙方核定的實際數額結清剩余的轉讓費。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轉讓費的同時,甲乙雙方按華聯的要求辦理退、入場手續完成租賃轉換手續。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協議規定,因甲方不遵守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乙方兩萬元的賠償,造成重大損失的,要退還全部轉讓款。
2、因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權利受到損害的,乙方應該支付甲方兩萬元的賠償金。
七、從XX年9月27日起至甲乙雙方辦理完與華聯過戶手續時止。乙方在辦餐廳的一切債權、債務、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經營期間(在未完成過戶之前)必須按時向華聯繳納水電氣、房租費(每月22日之前)。如未按時繳納造成停業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在此時間內不能無故停業(裝修除外)。如停業超過3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接手經營,期間乙方所繳納的費用概不退還。
八、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除并做出補充。因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應提交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判決。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壹式伍份。
出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電話: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