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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考試報考流程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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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介紹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一、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二、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取得方式
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三、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專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四、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說明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報名條件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臨床醫學檢驗專業:
報名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注:部分地區2017年衛生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可能會略有不同,具體以當地衛生局公布內容為準。):

(一)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資格考試
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臨床醫學檢驗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檢驗專業博士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檢驗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⑴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⑵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⑶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⑷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前一年度的年底,報名參加2018年度檢驗資格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7年12月31日。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臨床醫學檢驗技術工作的人員;
2.報名參加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前一年度的年底。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