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工傷損害,醫療期結束后,有些情況下是無法重新回到工作崗位的,這時需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醫療期滿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一、醫療期滿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三、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因《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⑴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⑵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后仍然無法工作的情況下是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