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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建期間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給予多少個月的雙倍工資?

添加時間:2018-08-22 1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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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在籌建基建階段,尚未投產。2011年8月,該公司因籌建及生產項目需要聘用乙擔任公司總經理助理,雙方建立兼職勞動關系,商定兼職月工資為8千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3月1日,公司與乙簽訂《勞動服務協議》,約定乙擔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勞動報酬為年薪15萬元,按月發放。期間該公司未給乙辦理社會保險。2012年10月,該公司停建,對乙的2012年3月至10月工資未予發放。乙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請問:乙要求甲公司給予多少個月的雙倍工資?

解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2011年8月開始直至2012年3月甲公司都沒有與乙簽訂勞動合同,甲公司應當從2011年8月起至2012年3月1日止向乙每月支付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