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楊浦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群眾通過12333舉報,反映D企業存在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楊浦大隊第一時間上門介入調查。
調查過程中,D公司表示目前員工工資發放正常,不存在集體欠薪的情況。針對舉報反映的問題,D公司提出在2021年1月份,公司的四位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規使用公司資金的問題,目前公司正在調查并制定處置方案,故此期間,該四人2021年1月份工資沒有發放,但2月份的工資已經正常發放。D公司認為,員工在經辦業務過程中存在較大過錯,牽涉的資金比較大,雖然不涉及貪污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的刑事犯罪情形,但是四人身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行為對公司的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該四人2021年1月份的工資公司暫時不會支付。了解事件始末后,監察員耐心細致地向D公司宣傳了相關法律法規。最終D公司向四名勞動者補發了2021年1月份的工資9萬余元。
【綜合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四條之相關規定,以下情況單位可以合法扣發員工工資:第一種,是法定扣除項,包括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個人部分、法院判決、裁定中的撫養費等;第二種,就是符合特定情形的,最為常見的就是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手冊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按照約定扣除員工工資。這里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程序性規定,單位不可單方面強加于勞動者。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嚴格執法是手段,普法宣傳是服務,勞動監察部門堅持執法服務并舉,最終經過一番法律法規宣傳,單位認識到錯誤,及時補發了四名勞動者被克扣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