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住所地:臺安縣。
被告:鞍山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臺安縣臺安鎮臺大路北側鞍山某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東側廂房**。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原告李某某在被告鞍山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做信貸員,雙方沒有簽訂勞務合同,被告每月給原告開1000元工資。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未給付原告工資款合計14000元。原告多次索要,遂形成本訴。
【案件焦點】
是否形成合法的勞務關系?
勞動糾紛律師:是否形成合法的勞務關系?
【案件分析】
合法的勞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為被告鞍山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被告理應及時給付原告勞動報酬,現被告拖欠原告工資款系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關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工資款14000元的請求有理。
【判決結果】
被告鞍山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工資款14000元。
如義務人未按判決限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