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關系的解除有三種情況,約定解除,法定解除與協商解除。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才有可能保護好勞動者的權益。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的有以下情況:
哪些情況下勞動關系可以解除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關系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注意,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要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合理的情況下解雇勞動者,勞動者也可以在合理的情況下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具體如何做,還是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才能面對實際中突發的問題,以保護好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