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四種類型如下: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2、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四種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程序。
2、申請調解。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
3、仲裁程序。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4、訴訟程序。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