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用工方式由于可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效率,所以近年來有很多企業都在采用,有的企業不想養那么多職工,把職工改成勞務派遣工,讓職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合同,這樣的做法在現實派遣中也有不少的案例,用工企業這樣做合法嗎?
一、勞務派遣案例。
小陳在廣州一家企業客服部上班,與企業簽有5年的勞動合同且未到期。日前,客服部經理通知客服部全體人員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并說“這是單位的安排,不簽的就走人”。小陳該怎么辦?
二、 用人單位的做法違法。根據法律規定,在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用工單位直接將其已有的勞動者中途轉為勞務派遣工,實際上是與這些勞動者解除了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不愿意轉為勞動派遣工,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原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將轉為勞務派遣工的情況及法律后果明確告知勞動者,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只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