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單位認為,員工過了試用期轉正之后才算是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其實并非如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從正式用工的那一天起就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之前就簽,也可以在入職之后簽,但是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
如果單位在員工入職以后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員工可主張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受1年仲裁時效限制)。如果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就視為用人單位與該員工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