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是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常常都會遇到勞動者與工作單位發生一些勞務糾紛,如果當事情發生在你的身上時,你會如何處理呢?
在勞動都與企業雙方發生勞動關系時,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保留證據。比如可以先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例如勞動合同,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可以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以上這些就是小編整理關于勞動者與企業發生勞務糾紛時,勞動者需要收集的一些證據,各位也可以做一個參考,希望能幫助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