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被用人,都應該利用合法手段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辭退勞務工需具備什么條件?很多時候勞動者無故被辭退了,勞務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1、用工單位無權辭退勞動者,只有用人單位即派遣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用工單位想解除合同,應將勞務派遣工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補償和賠償也應由派遣公司承擔。
2、關于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有以上情形時,不能索要經濟補償或賠償;沒有以上情形時;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解除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應給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新勞動合同法》的條件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給雙倍。
3、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
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務派遣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又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的工作,有重大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務派遣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