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涉及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三方當事人的新型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存在過錯,并因此單獨或者共同與勞務派遣單位造成勞動者損害,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呢?
01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或者未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勞務派遣期間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及各項福利待遇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退回勞動者,導致其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就賠償金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依照上述規定退回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據此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用工單位應就經濟補償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非因用工單位原因自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3社會保險待遇
用工單位未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社會保險費造成勞動者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已依法支付了社會保險費,并且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相關待遇以及第十條規定雙方約定的工傷保險等補償,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04其他由派遣單位獨立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未依法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以及未妥善保管檔案造成的損失以及用工單位并未參與實際也無過錯等其他情形,均由派遣單位獨立承擔責任,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