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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中,企業哪些情形會敗訴?

添加時間:2022-01-13 1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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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不斷攀升。據不完全統計,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企業敗訴率高達80%。很多企業HR會納悶:為什么明明是員工犯錯誤企業仍要賠錢?為什么不合格的勞動者企業卻無法辭退?

  究其原因,大多數是企業不重視從法律層面規范勞動用工制度與相關用工程序,從而導致糾紛頻繁發生,也給公司帶來極大風險。那么,該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呢?

  1

  不簽訂或延遲簽訂勞動合同

  2008年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滿一個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很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主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或者以為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雇員工,不需要給員工上社會保險,可以避免法律責任,所以都不愿意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有些企業以為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沒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雖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為意,這些情況下,只要員工能證明自己和企業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后果就是企業幾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后再簽合同轉變為先簽合同后上崗。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2

  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問題

  提示1: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試用期期限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約定,不得超期。

  提示2:重復約定試用期;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重復約定。

  提示3:簽訂單獨試用合同;切忌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單獨簽訂試用期的視為勞動合同,不僅達不到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反而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提示4: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試用期工資必須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提示5:試用期隨意解雇;大部分企業都知道,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內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然而,當仲裁員要求企業出示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時,企業卻什么也拿不出來,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所以試用期解雇員工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且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3

  規章制度制定未公示或公示瑕疵

  很多企業為了規范員工的行為,制定了完善的規章制度。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規章制度需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經過公示方能對員工生效。

  當企業援引該未公示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在勞動糾紛中就會因為該規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認可。

  有時還會因為企業明明已經將制定規章制度公示了,甚至還實際適用了很久,但由于其未留下公示的證據,一旦員工不承認企業通過合理方式公示了該規章制度,企業同樣也會面臨規章制度不被仲裁或法院認可的困境。

  所以企業應該:

  1、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經履行民主程序的相關書面證據;

  2、嚴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時選擇易于舉證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書面證據,如組織員工開展規章制度培訓,并要求簽到、簽閱并存檔。

  4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其他文書未送達員工

  企業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常常因為員工已經離開了企業或者當面送達給員工時被拒收,就沒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員工送達并保留送達的證據。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意思表示要送達才發生效力,所以未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即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當企業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作為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證據時,只要員工否認收到了該決定,仲裁機構和法院即會因為該決定沒有送達而不予認可。

  同理,其他的法律文件如沒有送達員工,同樣不會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可。

  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出問題

  1、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拒絕訂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需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2、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用人單位沒有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時隔數月或者數年,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3、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未保留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如勞動者主動提出或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書面提出的相關證據。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爭議高頻問題之一,實務中,企業因勞動解除糾紛敗訴的案件并不少見,為了降低人力成本,很多企業正逐步從降低成本和用人風險轉向企業創造價值,提升競爭力,因此“外包”業務的出現給了企業很多新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