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不解,勞動糾紛,最后敗訴的多是企業,難道說法律只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嗎?
其實,這種認識的錯誤的。因為對于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把更多的關注都放在生產,研發,銷售等環節上了,往往會忽略了對勞動者的管理,才會導致勞動糾紛頻出。
因此,勞動糾紛發生后,無論是事前還是事后,企業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規避風險是不可或缺的,費用不高,服務還周到。
就拿員工離職這件事情來說,本是件走好程序就和平分手再平常不過的事,但實際上,由于這“平常事”惹出來的麻煩也不少。若用人單位沒有不懂法律,又沒有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往往會被弄的手足無措,被勞動者牽著走,又怎么能勝訴呢。
大狀勝訴案例
面對高額賠償不知所措,找大狀伸出援手
東莞市經營木業公司的黃先生,就接到了一份勞動仲裁庭的通知,通知顯示他一位離職員工何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他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及賠償金近6.5萬元!“勞動仲裁、勞動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面對這些陌生的名詞,黃先生憂心忡忡,不知該從何下手。
這時,他想起了之前有位朋友曾和他提起過的找大狀法律顧問,于是黃先生撥打了找大狀的客服熱線。
原來,在2016年9月,黃先生開始聘用何某,但2017年8月時,由于公司業務需要調整,口頭通知何某在家等待復職,并承諾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但何某不同意,并單方面提出離職,黃先生只好將何某工資結清。但怎么都沒想到,自己會收到了仲裁庭的通知。
找大狀律師耐心分析,當事人豁然開朗
在找大狀曾律師接手該案件后,面對黃先生的憂慮,曾律師卻說:別擔心,這事沒有您想的那么復雜,接到勞動仲裁庭的通知,并不等于對方的所有訴求都是成立的。您只管帶上與何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就行了,我們拿證據說話。
黃先生將信將疑,就這么簡單?
曾律師向黃先生解釋道:首先,何某要求賠償金的依據是違法解雇員工,但從整件事情上看,何某的離職原因基本上可認定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其次,何某要求二倍工資差額的依據是沒有書面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帶上何某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就足以擊破何某一口咬定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外,曾律師告訴黃先生,賠償金和二倍工資差額可免,但按照相關法規,黃先生應額外支付何某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聽完曾律師的解釋,黃先生這才打消了心底的顧慮,放心得將此事委托給曾律師出庭處理。
問題圓滿解決,找大狀贏得客戶信任
不出曾律師所料,最終的仲裁結果是黃先生一次性支付何某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由于無據可依,何某請求的賠償金、雙倍工資差額均被仲裁庭駁回。
事后,黃先生對曾律師表示感謝,也感嘆懂法用法的重要性。這次的勞動糾紛事件,放在普通人身上可能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但在專業律師的面前,就變得如此簡單。
大狀菌:我們常常說,對于企業來說,風險重在預防,當然我們也可能不可能完全杜絕風險,但是當糾紛產生演變為訴訟時,律師強大的訴訟技巧,是可以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利益,將企業的風險降到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