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調崗調薪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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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的約定就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進行單方變更調整。
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的變更調整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對于勞動合同(http://m.oillaboratories.com/news/news-show.php?id=7543 )的變更要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且采取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因不滿勞動者的工作表現,經常以單方決定的形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但由于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引起的勞動糾紛,用人單位面臨著巨大敗訴風險。
用人單位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就可以依法單方決定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繼而對勞動報酬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變更。理由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培訓或者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故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決定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勞動法對“企業用工自主權”的合法保護。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調薪行為的唯一法律風險在于:
能否充分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能否充分證明將不勝任工作的考核內容通知到了勞動者?
能否充分證明對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考核是公開、公平、公正的?
能否充分證明考核方式是民主協商的結果?
企業勞動法律風險的大與小、勞動糾紛訴訟中的勝與敗,只取決于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具有法律意識,是否嚴格遵守勞動法律。否則。在傾向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律面前,企業只能束手就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