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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中)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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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于產期的女職工保護
  (一)產假長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第二十條規定"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據此,我國法律目前對于女職工產假長度的規定可以歸納為四方面內容:(1)對于正常分娩的,產假長度為90天;(2)對于流產的,根據懷孕時間長短,給予不同時間長度的產假;(3)對于難產、多胞胎生育等生產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考慮到對產婦身體健康的影響,增加給予一定時間長度的產假;(4)對于晚育,根據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獎勵一定時間長度的產假。
  本文案例中王某生育時已28歲,且為初育,所以其可以享受的產假應為120天。
  (二)生產費用的承擔根據前面引述的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對于女職工生育期間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企業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尚未參加的,由企業負擔。如前所述,由于2004年北京市尚未實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所以本案中王某生育期間的以上費用應當由企業承擔。
  三、關于哺乳期的女職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據此,目前法律對女職工哺乳期間的規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1)哺乳期長度為一年,自嬰兒出生時起至嬰兒滿一周歲時止;(2)對女職工哺乳期間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予以適當限制;(3)女職工在哺乳期可享受一定時間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還可適當增加。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每天給予一個小時哺乳假的請求應當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但是上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有關"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的規定值得商榷。筆者認為,該規定已不符合當前社會生活的實際。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實施時間是1988年9月1日,當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確立,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還較為濃厚,國有企業無論在經濟總量上還是在數量上都還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主體,企業辦社會是一種普遍現象,很多企業的生產區與生活區毗鄰,女職工哺乳時基本就是在本單位內往返,做出這樣的規定具有相對合理性。
  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民營、三資企業的快速發展,國有企業社會職能的剝離,職工與企業的關系已轉變為較單純的勞動契約關系,企業也不再對職工的衣食住行承擔主要責任。職工居住地與企業所在地的距離越來越遠,上下班消耗在路途上的時間越來越長,加上交通狀況的影響,職工在住所與企業之間往返的時間難以準確計算,上述規定已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女職工哺乳時的路途假已流于形式。如何對女職工的哺乳假時間長度做出較為完整準確的界定,以加強對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應值得政府立法部門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