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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樣式一)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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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銀行
   _____年_____月
  
  
   目 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轉換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資
  十九、基金的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二十七、業務規則
  二十八、違約責任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合同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二、釋義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指人民幣元;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托的第三方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基金賬戶: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條件,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該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或其它媒體;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
  注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繳注冊資本:_____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
  注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付;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委托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注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防范和減少風險;
  (4)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或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資產;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況進行的監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救;
  (11)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分紅款項;
  (1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5)依據基金合同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謀求對基金資產所投資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其它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目的處分基金資產或者因違背基金合同規定的管理職責、處理基金事務中因過錯致使基金資產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4)負責為基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并承擔發行費用;
  (2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固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7、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對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3、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14、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它有關基金托管業務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托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4、按基金合同的規定贖回基金份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5、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6、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予以賠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本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其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取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以用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提前終止本基金;
  3、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間或與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  
  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3)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