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定作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合同編號: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攬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
第一條 定作物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
│ │ │計量│ │ 報 酬 │
│ 定作物名稱 │ 規格型號 │ │ 數量 ├────┬────┤
│ │ │單位│ │ 單 價 │ 總 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
第二條 承攬人提供的材料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
│ │ │ │ │計量│ │ │ 報 酬 │
│材料名稱│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數量│質量├───┬───┤
│ │ │ │ │單位│ │ │ 單 價│ 總 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
第三條 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_________。
第四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工藝要求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
第五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_________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的_________日內答復。
第六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
第七條 定作人協助承攬人的事項與要求:_________。
第八條 定作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_________。
第九條 定作物的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_________。
第十條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點:_________。
第十一條 定作物的驗收標準、方法、期限及地點:_________。
第十二條 承攬人對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_________。
第十三條 定作人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攬人(預付材料費/交付定金)(大寫)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十五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及時書面通知承攬人并承擔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二)_________。
第十七條 定作人違約責任:_________。
承攬人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
│ │ │
│ 定 作 人 │ 承 攬 人 │
│ │ │
│定作人(章): 住所: │ 承攬人(章): 住所: │
│ │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 │
│電話: 傳真: │ 電話: 傳真: │
│ │ │
│開戶銀行: 帳號: │ 開戶銀行: 帳號: │
│ │ │
│稅號: 郵政編碼: │ 稅號: 郵政編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