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我們在任何一家公司工作都是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這可以明確我們的權利和規范我們的行為。那么接下來,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關于用人單位能否在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內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能超過12個月?!?/div>
關于停工留薪期,先提示以下5點問題: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并非定殘后一次性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工傷停工留薪期的爭議焦點,大部分集中在期間的確定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這兩點上。下面我們就這兩點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我們可以看到,《工傷保險條例》僅僅是做了范圍性的規定,而對于確認主體和不同級別的劃分并沒有具體說明。那么,我們再來看各省、直轄市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主要被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由用人單位進行確認,如北京市、江西省等。這類地區制定分類目錄,對工傷人員的傷害部位做了詳細分類。以北京市為例,企業可以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對于多處傷害部位或不同組織器官都受到傷害的,以傷害部位對應最長的停工留薪期確定。
但是在實踐中,即使規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類目錄,在停工留薪期確認時也會遇到受傷部位不在目錄的問題,如何具體確認?《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工傷職工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需要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2、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定,如上海市、河北省等?!渡虾J泄kU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div>
即停工留薪期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