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
添加時間:2018-12-19 10:54:45
瀏覽次數(shù):
0
根據(jù)我們國家的勞動法規(guī)定,公司是不能無故辭退員工的,如果要辭退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所以就有很多公司選擇逼迫員工辭職,這樣就不用支付補償金了,但是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
一、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
勞動部與原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關于印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公司未經(jīng)協(xié)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fā)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fā)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
關于這個問題,應當說是沒有什么爭議的。雖然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此規(guī)定不能一概適用。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jīng)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針對目前企業(yè)逼迫員工辭職現(xiàn)象日趨嚴重,有關人士建議:設立“推定解雇制度”,即為了防止企業(yè)為迫使員工離開企業(yè),使出“調換崗位法”、“下放基層法”、“降低待遇法”、“長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單方面地改變雇員的基本工作條件,如果雇員不愿意接受而辭職,他或她等于被雇主變相解雇,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雇主既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又沒有提前通知,雇主要對逼迫員工自動辭職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在《勞動法》中增設此制度,基于法律的預測和指引功能,企業(yè)此類行為將會減少,員工的職業(yè)穩(wěn)定性將會增加。
公司強迫勞動者調崗,而且降低工資;公司增加工作量,而且超過勞動者能力;公司領導故意找茬,給員工穿小鞋等。就可以迫使勞動者自愿辭職,但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解決。
“什么是被迫辭職,有什么條件才符合被迫辭職”:職工不愿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愿辭職書,這就是被迫辭職。
既然你是被迫辭職,你就是不愿辭職,那么你完全可以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去投訴或是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如果你交上的是“被迫辭職書”,單位會不同意而要求你去掉“被迫”兩字,如果你按單位意愿交上了辭職書:你就是自己辭職了,那么你的經(jīng)濟補償?shù)葯嗬蜔o法保障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未經(jīng)協(xié)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fā)工資、停繳社會保險等行為導致員工被迫辭職的都屬于被迫辭職,這樣的行為公司應該支付工資并且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