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務派遣用工模式是用工企業應急危機的后備軍,降低用人成本的同時也規避企業的運營風險。比如:當企業遇到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或者企業廠房搬遷、整理廠區等工作,急需大量臨時員工時,使用勞務派遣型用工模式比在外招聘員工要節省很多用人成本,同時也規避了企業在員工裁員、薪酬發放、社保繳納、勞動合同糾紛解除等用工風險。
其次,勞務派遣機構承擔起了企業獵頭部門的職能作用。比如:當企業需要某行業的冷門稀缺人才時,使用勞務派遣就能為企業招到所需要的特殊人才,從而為企業在招聘人員方面節省了時間和成本。
再次,勞務派遣型用工模式更好的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機構對勞動者來說是一個集體維權力量的組織。勞務派遣機構的出現使一些素質相對較低盲目性強的流動人員有了一個暫時棲身的“家”,為勞動者提供了各種崗前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勞動者自身的就業能力,為勞動者解決了在就業、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繳納、勞動合同糾紛等的后顧之憂,有效地避免了勞動者因單槍匹馬力量弱而得不到的勞動保障。
當前金融危機下,勞務派遣型用工模式對用工單位來說降低了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同時也規避了用工風險,如遇到突發事件或金融危機情況下的裁員、薪酬發放、社會保險繳納、勞動合同糾紛解除等。
《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用工模式的權利與義務做了更明確的規范,其充分說明了勞務派遣型用工模式在《勞動合同法》中的重要性,意義在于更好的保護三方權益,即用工企業、勞務派遣機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中重新定義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應按所在當地用工單位的工資標準執行,構建了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同時也有利的促進了勞務派遣業的發展,使得勞務派遣行業迅速進入有序的快速發展軌道。
勞務派遣機構對勞動者而言是一個制度合法規范健全的勞務派遣組織,勞務派遣機構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多的職業培訓和工作技能。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雙方簽了合同后,勞動者即使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勞務派遣機構都會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付給勞動者。對勞動者來說更有利于自己的勞動保障。
勞務派遣機構服務與眾多企業,為企業提供更成熟的勞動力。因此勞務派遣機構會在崗前為勞動者提供各種技能培訓,使得勞務派遣機構“一手托兩家”(服務于用工企業和勞動者)從而達到了三方“共贏”。這種利大于弊的勞務派遣型用工模式為企業帶來了很多便利,同時也為用工企業和勞動者解決了很多后顧之憂。正因為如此,所以勞務派遣型用工模式在當前的經濟危機下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