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簽訂了,勞務派遣,勞動關系就發生了,轉移,由勞務派遣公司變成合同主體,忽略了,勞動關系。下面我們解釋下什么是合同主體。
一、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勞務關系的合同主體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兩者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均為勞動關系。兩者的用工主體必須是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雙方不能均為自然人。
勞動關系與勞務派遣的不同之處在于法律關系中參與主體的數量,勞動關系的主體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務派遣的主體為三方,包括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接受勞務派遣的實際用工單位)、勞動者。
勞務關系是發生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其用工主體更為靈活,可以是任意兩個平等主體之間,兩者可以同時都是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也可以單方是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建立用工關系。勞務關系的主體并無勞動關系的限制條件。
所以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上,一個是合同方,一個是勞動方之間的關系都要清楚。
二、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勞務關系中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勞務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隸屬關系。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之外,還需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直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關系中,用工單位認為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不能直接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而是需要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處理與勞動者之間的解除勞動關系事宜。
勞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彼此之間并無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雙方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司法實踐中,判定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勞務派遣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并不是簡單的只看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名稱,而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設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的用工狀態,結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1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