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在勞動爭議糾紛中,調解主要分為3個階段:
(1)調解申請/組織調解
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的雙方可單方或雙方一起向相關組織申請調解,但是,注意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另外不管是在申請仲裁前,還是仲裁中,仲裁后,法院訴訟前,訴訟中,訴訟后,為有效化解雙方矛盾,高效解決雙方糾紛仲裁委,人民法院也會視情況主動組織安排雙方調解。
(2)實施調解
在接到當事人調解申請后,調解人員會安排各方當事人通過見面或不見面的方式進行溝通協商,從第三方角度,客觀公正的給各方當事人分析利弊,講法,講理,講情,盡可能讓各方達成一致意見。
但是注意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二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二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3)調解協議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對于勞動者而言,調解解決爭議,好處有三點
(1)降低成本,相比仲裁裁決,訴訟判決,時間成本,金錢成本,精力成本都大幅減少
(2)有金額給付爭議的,能相對比較快的拿到錢。
(3)減少仲裁,訴訟敗訴的風險
對于勞動者而言,調解解決爭議,注意事項有
(1)用人單位是否通過“調解”在拖延時間,以達到刁難勞動者的目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勞動者收集證據的難度會越老越大,勞動者依法維權的信息
(2)有金錢給付要求的,用人單位提出分期,或延期支付。 一方面用人單位是主觀惡意想分期延期,另一方面單位客觀上確實沒有即時支付的能力,勞動者應該予以判斷,如果同意一定要在調解協議附加延期支付,不支付的違約責任,用以約束單位。
(3)調解書是否詳細全面, 現實中調解書的最后一句基本上是,雙方再無任何爭議。
一旦簽字,不可反悔,即使有其他爭議也得不到支持, 注意調解過程中有疏漏的項目,注意調解書中是否有少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