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勞動工傷律師|勞動仲裁不受理,當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添加時間:2022-07-29 1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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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當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不予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書”是對勞動爭議的實體處理,但“不予受理通知書”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以某種事由作出的,僅僅是作形式上的審查,未進行實體審查。“仲裁裁決書”會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不予受理通知書”不告知起訴期限,不適用15天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分情況處理,根據《勞動爭議解釋》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據此,對于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起訴,對于其他案件,適用3年的普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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