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18年1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因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小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小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共計20000元,裁決書下達后,公司未去法院起訴,也未執行,那么,小王怎么做才能拿到賠償款?
勞動者仲裁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賠償,實踐中存在一些情況,裁決生效后,公司不服但是既不起訴,也不執行。可能原因是公司經濟緊張,但更多的是,企業認為員工拿他沒招。那勞動者碰到這樣不講理的單位怎么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這條法律是有前提的,勞動者手中的裁決必須是生效的裁決,并且單位逾期不履行。那么什么情況下裁決可能沒有生效呢?單位和勞動者在仲裁員的調解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當然,調解協議是有效的。如果調解不成,仲裁委作出了裁決,在沒有特殊情況下,雙方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天之內都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一旦起訴法院受理的,該裁決書就并未生效。一旦15天內未起訴,裁決書就生效了。這里的法院是指公司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通過執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賣公司的財產,來支付公司應該支付員工的報酬或者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