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工廠三月份招了一個美工。
六月底,因嫌了他幾句做圖慢了,安排的詳情頁沒準時完成,耽誤產品上架。結果這個美工鬧起了情緒,當時就提出了辭職,并要求立刻結清工資,朋友挽留也無動于衷。
朋友以為只是普通的員工離職,并未放在心上。不曾想,七月初竟然收到勞動仲裁公函,要求他7月28日到勞動局處理一起勞動糾紛。朋友一頭霧水,并未拖欠工資,而且一直為工人購買社保。
原來,該美工離職后,第二天就將他告上勞動局,理由是未與他簽訂合同。勞動法規定是,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要求用人單位補償自入職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每月另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該美工剛好上了三個月班,每月5000元工資,朋友要賠償他15000元。
朋友去社保局查詢他的交費記錄,發現他每三個月交費的企業都不同,也就是說他每三個月換一份工作。估計他之前的工作單位也依法炮制,只要未簽合同,上三個月班就離職,轉而到勞動局申請賠償!這人是個老手,之前應該嘗過賠償的甜頭吧……
朋友咨詢律師,想以詐騙方式反告他,但律師回復如果確實沒簽訂合同,這種官司打不贏,法律會偏向弱勢的打工者。而且,三個月離職是他的自由,并沒有證據表明他存在詐騙意圖!
朋友這回只有啞巴吃黃蓮,準備好賠15000元。蒼蠅不叮無縫蛋,在此奉勸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一定要依法行事,不要被這類惡意之徒鉆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