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勞動者 因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會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在漫長的勞動仲裁申請中,法律強制執行中,就會引發以下兩個問題:
一、勞動者在仲裁的時候是否可以將老板一起列為被申請人,一起仲裁?
二、勞動者仲裁獲得支持后,如果強制執行,公司沒有錢,可否向老板個人要錢?
首先來分析,勞動者是否可將老板一起仲裁。
實踐中,在勞動仲裁時,會出現列共同申請人的情形,比如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成為共同被申請人(或者共同被告)。但是對于列公司和老板一起的情形,通常是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否則,勞動用工行為、勞動合同的行為,通常是指一個單位的行為,即使出現過老板個人賬戶發工資的情形,也通常認為這時候老板是代表公司在進行支付工資,是一種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因此,除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用工以外,一般不能將老板個人列為勞動仲裁案件中的共同被申請人。
其次,我們來看,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老板為被執行人。一般情況下,不能無條件地將老板追加為被執行人。
要追加的話,通常要符合以下幾種情況:
1、要先申請強制執行公司,必須要執行公司,無法獲得清償時,才可以考慮追加老板個人。因為公司是被執行人,假如公司可以清償,就沒人追加老板的必要。
2、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追加老板個人,其實就是追加股東的個人責任。通常需要符合條件時才可以追加。比如:老板個人長期以個人名義收取公司的營業利潤;老板個人長期給員工發工資(如果財務上能證明是職務行為,那追加不成功);老板認繳的注冊資本沒有實繳,即沒有出資到位,也可以追究股東個人責任。
3、追加股東個人或老板個人,不是無條件的,無論是追加之訴,還是執行異議之訴,都是一個新的流程,一個新的訴訟,并且對方也可以二審上訴。因此,可以理解為追加股東個人之訴,其實是另外又打了一場官司,流程與一審流程幾乎是一致的,也是一個較長期和復雜的過程。
可見,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在勞動仲裁中,不能將老板個人列為被申請人。在勞動者獲得支持,要求單位履行義務時,只有在單位無法執行時,才能將老板列為共同被執行人,且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遵循一定的流程才可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