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一則“騰訊員工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的新聞登上微博熱搜,在網上引起熱烈討論。沒想到兩年的時間過去了,這件事最近又有了新的進展。
7月23日,被辭當事人閆某某在微博透露,“2022年7月22號收到二審判決書,騰訊必須向我支付年終獎差額90,765元。”閆某某與騰訊長達兩年的勞動糾紛,最終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但閆某某最近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自己對于判決結果并不滿意,后期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據了解,閆某某2012年7月入職騰訊,職位為游戲平臺部高級工程師。2019年3月,騰訊以閆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經常遲到、早退、長期不在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閆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閆某某表示,自己剛入職半年期間每天都加班到深夜,周末也不休息,有時還會通宵加班。而在解職當天,他被保安逼迫著收拾東西離開,當場封掉工卡、內網賬號、公司郵箱等所有騰訊內部權限和資料。因此不能對加班事實和辦公情況做出舉證。
2019年6月,他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騰訊公司繼續履行與他的勞動合同,遭到仲裁委駁回。
隨后的7月,閆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一審時,被告騰訊方主張,根據《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雖然各個部門可以根據崗位情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但原告工作在崗時間需要達到8小時,原告所在部門要求原告須于上午9點半到崗,10點參加晨會,但原告經常不參加10點的晨會,在崗時間經常不足8小時。
法庭上,騰訊方還提交了一份閆某某在崗時長統計表,監控視頻數據顯示,2019年2月、3月上午10點至下午18點期間,閆某某每天在崗時長都不足8小時。
對此,閆某某辯稱其長期存在加班事實,每天工作時間都遠超8小時,且工作場所也并不固定,存在經常去騰訊其他工作場所培訓、開會、跨部門合作的情形。所以騰訊監控拍攝的僅是閆某某在卡座的時間,不能完全反映他的辦公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其工作地點并不固定,但其職務為游戲平臺部高級工程師,應不存在出外勤的情況,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在綜合考慮雙方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張,認為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
閆某某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2月,深圳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失敗請求被駁回后,閆某某于2021年6月再次起訴騰訊,追討入職七年間的節假日加班費、年終獎、未休年假工資等共計1290萬余元,分別包括:
2012年至2019年期間工作日加班工資3,645,000元;2012年至2019年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787,586元;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441,379元;2015年至2019年年終獎差額2,727,233元;2014年至2019年工資差額4,304,770元。
2021年10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騰訊向原告補發2018年年終獎差額90,765元(稅前),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2020年7月,一則“騰訊員工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的新聞登上微博熱搜,在網上引起熱烈討論。沒想到兩年的時間過去了,這件事最近又有了新的進展。
7月23日,被辭當事人閆某某在微博透露,“2022年7月22號收到二審判決書,騰訊必須向我支付年終獎差額90,765元。”閆某某與騰訊長達兩年的勞動糾紛,最終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但閆某某最近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自己對于判決結果并不滿意,后期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據了解,閆某某2012年7月入職騰訊,職位為游戲平臺部高級工程師。2019年3月,騰訊以閆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經常遲到、早退、長期不在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閆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閆某某表示,自己剛入職半年期間每天都加班到深夜,周末也不休息,有時還會通宵加班。而在解職當天,他被保安逼迫著收拾東西離開,當場封掉工卡、內網賬號、公司郵箱等所有騰訊內部權限和資料。因此不能對加班事實和辦公情況做出舉證。
2019年6月,他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騰訊公司繼續履行與他的勞動合同,遭到仲裁委駁回。
隨后的7月,閆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一審時,被告騰訊方主張,根據《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雖然各個部門可以根據崗位情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但原告工作在崗時間需要達到8小時,原告所在部門要求原告須于上午9點半到崗,10點參加晨會,但原告經常不參加10點的晨會,在崗時間經常不足8小時。
法庭上,騰訊方還提交了一份閆某某在崗時長統計表,監控視頻數據顯示,2019年2月、3月上午10點至下午18點期間,閆某某每天在崗時長都不足8小時。
圖源:紅星新聞
對此,閆某某辯稱其長期存在加班事實,每天工作時間都遠超8小時,且工作場所也并不固定,存在經常去騰訊其他工作場所培訓、開會、跨部門合作的情形。所以騰訊監控拍攝的僅是閆某某在卡座的時間,不能完全反映他的辦公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其工作地點并不固定,但其職務為游戲平臺部高級工程師,應不存在出外勤的情況,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在綜合考慮雙方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張,認為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
閆某某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2月,深圳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失敗請求被駁回后,閆某某于2021年6月再次起訴騰訊,追討入職七年間的節假日加班費、年終獎、未休年假工資等共計1290萬余元,分別包括:
2012年至2019年期間工作日加班工資3,645,000元;2012年至2019年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787,586元;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441,379元;2015年至2019年年終獎差額2,727,233元;2014年至2019年工資差額4,304,770元。
2021年10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騰訊向原告補發2018年年終獎差額90,765元(稅前),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一審法院也進行了詳細說明。騰訊辯稱減少閆某某2018年年終獎金是因其在2018年工作表現不合格,不能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工作表現要求等,但只作了概括描述,未舉證證明閆某某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因此認定騰訊減少閆某某2018年年終獎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補發差額。對于2015年至2017年、2019年的年終獎,騰訊合理發放,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閆某某加班事實舉證不能,法院不予支持;工資差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不在法院受理范圍之內;2017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資過了申請仲裁的時效,2017年之后的年休假,騰訊拿出了閆某某已經休了的證據,閆某某未能提供反駁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后,雙方均不滿判決結果,分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7月13日,法院對雙方勞動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至此,閆某某贏得了追討年終獎的案子。但他表示,自己下一步會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交抗訴狀,抗訴騰訊實行彈性工作制、從來不考勤,但卻以每天工作不足8小時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閆某某稱,“騰訊員工在工作日18點以后繼續工作是常態,騰訊僅拿出10-18點時段的監控沒有任何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