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就能規避所有用工風險嗎?當心踩雷
長久以來,“臨時工”三個字成了很多社會熱點都會涉及的話題,他們的身份也被不斷的質疑。所謂的“臨時工”實際上大多數時候是指勞務派遣,如今很多公司的選擇這樣一種用工形式。但是臨時工就能規避所有的用工風險嗎?勞務派遣只能限制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這對企業至關重要。
勞務派遣作為補充性的用工形式,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替代性的崗位指的是用工單位因為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由其他勞動者來代替他們工作的崗位。
勞務派遣對很多企業來說是一柄利劍,但是如何使用就需要企業掌握高超的劍法。那么公司究竟如何使用這種用工形式呢?
例如,用工單位設置崗位,將某崗位設置成為A1,A2等 ,某位員工被派到A1崗位5個月,期滿后可以再被派到A2崗位,此時需要提醒企業,在設置崗位時需注意A1崗位和A2崗位不僅僅是崗位名稱的變化,同時要適當改變其工作職責,防止被認定為通過換名方式來逃避責任的法律風險。
后果:超崗使用勞務派遣
1、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萬以下的標準處罰
3、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4、用工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結:
一、對待臨時性的崗位六個月的用工時間限制,可以將某些臨時性的崗位的存在時限設定不超過六個月,如果真的需要長期用工的話,那么公司可以改變崗位名稱和相應職責。而不能是簡單的換個名目同一批人干同樣的活。
二、對待輔助性的崗位,公司需要認清楚什么是主營業務,什么是輔助業務。
對于輔助性崗位的確定,公司也應當有適當的程序。首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意見。然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方案。最后,輔助型崗位應當在用工單位進行公示。
三、對待替代性崗位,代替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值的注意的是用工單位在確定臨時性,輔助性,代替性崗位時,既要了解法律的規定,同時也要關注地方法規政策中的相關規定,規范操作并依法管理,降低用工風險。
大家看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