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財政部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其中第十條明確: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中央和省兩級實行分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省以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
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 購買活動的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2014年12月15日頒布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0年1月3日,財政部公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1.問:請介紹一下財政部出臺《辦法》的背景情況和主要框架。
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20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原工商總局制定頒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預算管理、績效和監督管理作出了制度規范。《暫行辦法》施行以來,對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不斷深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有的地方和部門購買內容泛化、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把握出現偏差、績效管理薄弱等。因此,有必要對《暫行辦法》進行完善,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約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辦法》共7章35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和目錄、購買活動的實施、合同及履行、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分章作了規定。
2.問:《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有哪些規定?
答:關于購買主體,在政府采購法有關采購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基礎上,結合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的特殊性,《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可以參照執行。
關于承接主體,在滿足與政府采購法有關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規定相銜接前提下,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的特殊要求以及當前事業單位改革情況,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有關意見要求,《辦法》將承接主體范圍限定為: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
3.問:為什么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既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于承接主體?
答: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強調其國家機關屬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屬于國家機關,其功能定位是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益服務的主體,不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從承接主體角度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劃入公益一類;經國務院同意的《財政部 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作為由政府舉辦并保障經費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全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務職責,如允許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將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職盡責,也會造成在為其提供預算撥款保障的同時又向其購買服務的問題。
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與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性質上類似,在是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問題上應作同等對待。
4.問:《辦法》提出了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負面清單”,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創新,強調從“養人辦事”提供服務向“花錢買服務、辦事不養人”轉變,這種契約化服務提供方式具有權責清晰、結果導向、靈活高效等特點。實踐中,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出現泛化現象,2016年前后一些地方和部門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問題一度比較突出,以及存在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等問題,還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將本該由自己直接履職的事務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外包出去,轉嫁工作責任。為此,《辦法》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一是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二是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三是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四是融資行為;五是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六是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事項。以上第二至六項中,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通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規范方式實施。
5.問:《辦法》提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同時禁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對此應怎樣理解?
答: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專業服務機構,政府一般不向個人購買服務。《辦法》明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考慮是,在城鄉基層社區或某些特殊行業領域,可能存在組織型承接主體缺乏或優勢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個人購買服務;專家學者也可以以個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詢、專業評審等服務。
同時,政府向個人購買服務在實踐中容易被異化為變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以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購買崗位”等借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門或勞務公司發布招聘公告,通過考試、政審、體檢等程序招聘“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相關人員名義上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實際上以勞務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門工作。這種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編制外人員的不同政策規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風險,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辦法》規定,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具體實施當中,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辦法》有關規定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購買費用。
6.問:《辦法》提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實施績效管理,主要考慮和要求是什么?
答:績效管理關系到政府購買服務是否“買得值”的問題。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工作普遍較為薄弱。為此,《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的主體、對象和方式等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開展績效評價,探索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加強評價結果運用。今后,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著力解決好“買得值”的問題,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公共服務需求。
7.問:《辦法》界定的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采購是什么關系?
答: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處理政府和市場交易關系的制度體系,包括采購需求確定、交易管理、采購程序、履約驗收、信息公開、政策功能等一系列制度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在制度上是銜接的,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辦法》同時明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原標題:《?財政部:禁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