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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8年下半年,原告在被告承接的位于本市松江區洞涇、九亭一帶的室內裝修項目中做油漆工。2019年1月7日,被告在洞涇派出所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主要內容為“今因工程項目虧損,欠葉禮靈42,000元(肆萬貳仟元正)。雙方約定還款日為2019.6.7日,還款方式分期還款,逾期未及時償還每拖延一天加付欠款的1%”。
法院判決: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勞務費4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勞務費的利息損失(以42,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
法理分析: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根據被告出具的《欠條》可以證實被告尚某原告勞務費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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