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員工加班可拿“三薪” 企業不兌現最高罰5萬
添加時間:2017-11-28 11:01:28
瀏覽次數:
0
“公司端午安排我加班,不知道有沒有加班工資?因為老板說端午是近年新增的假期,跟元旦、春節這些假期有區別。”有網友吐槽在剛過去的端午假期可能拿不到加班工資。記者昨天采訪發現,部分用人單位“不認”近年新增設的端午節等3個法定節假日,也沒有按規定給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也是法定節假日,員工加班可拿“三薪”。企業如未按規定支付工資,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至11天,除了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4個傳統的法定節假日,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也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目前共有7個法定節假日。但記者采訪發現,目前有部分用人單位對于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期間員工加班,按照“三薪”或“兩薪”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對于新增設的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卻“不認”,沒有按規定給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規定,在“長假”和“小長假”期間,按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同,員工如果加班,用人單位必須分別支付3倍及2倍工資。剛剛過去的端午小長假中,一類是法定節假日,即6月2日(端午節);另一類是休息日,即5月31日、6月1日。用人單位在6月2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支付。同時,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補休來沖抵加班費的,也就是說必須“補錢”。5月31日、6月1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支付,也就是說可以“補錢”或者“補休”。
具體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別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21.75天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員工正常情況下每個月的計薪天數。在計算加班工資時,月工資基數按勞動者與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則按勞動者實際工資標準確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是每月1808元。
如果一名員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即每月1808元,那么,他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費:1808÷21.75天×300%×1=249元;休息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費:1808÷21.75天×200%×1=166元。如果該名員工整個端午假期都在加班,加班費總計為:(249×1)+(166×2)=581元,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整個端午假期都在加班,拿到手的總加班費不得低于581元。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企業如未按規定支付工資,勞動者可撥打電話12333舉報,企業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