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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到期日恰逢法定節假日,如何處理?

添加時間:2019-02-25 17: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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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問題:

前不久,上午接到一單位負責人電話,公司有個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日為元旦當日,公司與該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但員工提出元旦屬于法定節假日,勞動合同終止日期需要延后到節后上班第一天。請問,員工該說法是否成立?

律師分析:

實務中,勞動合同的期限常是以年度為單位來確定的,所以可能會出現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情形。

原則上,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有: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規定情形中,并沒有說到勞動合同期滿遇到法定節假日的,需要順延后才能終止。

之所以有人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可能是與程序法律中期間規定的理解有關。比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基于對該規定的理解,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期滿日遇到法定節假日的,應順延至法定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才能算期滿。

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與勞動合同的期間是兩碼事。《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是由法律為了保障訴訟程序而事先擬定的固定時間段,不得當事人自由約定,在計算民事訴訟中期間屆滿日時,需要結合起算時點來進行,故法律進一步規定期間屆滿日遇到節假日的,順延至節假日后第一日,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而勞動合同的期間是雙方自由約定的,它的起始日和到期日都是雙方事先就已經明確知曉的,即便到期日遇到節假日,也無順延的必要。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日即使遇到法定節假日也無需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才能終止。

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具體時點,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5條曾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需要提醒的是,法定節假日系帶薪休息日,勞動合同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雖可以在該日終止合同,但不要忘記依法支付勞動者當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