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寶寶們在查看辭職信時,要快速在腦海中建立一個“連接”,即將文字與法條迅速掛鉤,把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和可適用的解除類型對接起來,比照后在腦海中作出判斷,這真是了無牽掛的離開,還是會有“后招”伺候?
比如勞動者和HR辭職懇談,又是敘舊,又是感恩,一副依依不舍的畫風,但對離職理由卻語焉不詳,輕描淡寫,但實際在離職原因處填寫的卻是“未繳納社會保險、未發工資”等理由。
很多粗心的HR只顧傾聽和安撫,不再細細審查書面表述了,草草辦完離職手續,萬萬沒有想到后來卻引發了爭議,裁判機關只認書面理由,用人單位被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反戈一擊,承擔了不必要的賠償責任,腸子悔青了吧!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div>
這就是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規定。
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30天,這樣是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在勞動者辦理完相關手續,結清相關事宜,崗位也有人及時接替的情況下,也未嘗不可批準其提前離職,在一定程度上,這樣的靈活操作可以減少用工成本的支出,比如薪酬待遇、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成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交完申請后就不辭而別,也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記為曠工,按照相應的管理制度處理。
03 審查員工簽字的真實性 留存有效書面證據
HR寶寶們要養成一個習慣,就是在處理員工關系異動有關的各類事件時(請假、加班、調崗、外派學習、生產、辭職等),最好留存勞動者書面填寫的記錄。
如果單位本身有一套人事管理的范本表格,方便勞動者平時按需填寫,一定是最好不過的了。
這樣的好處:
一是避免由勞動者制作書面文書上會產生的各種跳脫表達;
二是表格上流程步驟清晰,審批程序明確,一目了然,便于管理。
盡量避免口頭、電話、QQ、微信等方式的申請,這樣能保證在將來發生爭議時手里有充分的書面證據。
Q:有HR可能會問,如果勞動者因為一些原因不方便書面申請,能不能后補?
答:這里,我們也要把握好一個度,對勞動者過于苛刻,要求其完成不可能的任務,只會適得其反,引發矛盾。這個時候不妨同意其后補書面申請的要求,然后不動聲色地對勞動者的通話記錄進行錄音,做好取證工作,以防其事后對口頭說過的話不承認。
關于簽字,首先要保證是本人所簽,防止有些不懷好意的勞動者有欺詐的念想,所以能當場簽就當場簽,盡量避免“隔夜簽”、“出門簽”、“快遞寄送”;其次,要留意勞動者簽字的字跡,防止其使用的是變色墨水。
這里有兩個建議:
一個是對字跡顏色感到懷疑時,可以過片刻再核驗一下,查看有沒有褪色的情況發生;
另一個是可以對照勞動者以前簽過字的書面材料,看有沒有明顯的字跡筆法上的出入。
以上種種,建議HR寶寶們在不動聲色中完成,細節體現情商!
04 保存辭職信的原件確保簽批流程可控
勞動者遞交辭職申請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意味著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示真實的辭職意思。
所以,HR們只要確定勞動者“離意已決”,最好明確提醒對方,辭職信不能撤回,亦不能修改,防止勞動者借故收回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這里要注意,必須拿到辭職申請書,再啟動離職流程!
那如果有人問,勞動者先是遞交了辭職申請書,公司也啟動解除程序了,后來勞動者又借故拿走了辭職申請書怎么辦?
對于這樣的人,我就要罰你抄勞動合同法了。
一般來說,HR收到辭職信后,人事管理規范的單位都會要求勞動者再填寫一張離職申請表,然后各部門依次審批簽字,核查有無未結事項,最后由相關上級領導決簽,同意即可辭職。
這里要注意,HR一定要收好辭職信的原件,而不是看完就退還給對方。
對于辭職申請書原件,再次強調:收取!存好!鎖好!因為毀壞,丟失,被偷的情況屢見不鮮!
另外,對于簽批程序繁瑣的單位,為避免勞動者私自復印,用一套離職交接表復印件對付簽批流程,而私下拿走離職交接表原件用來做“其他文章”,在收到表后要好好審查所有的手寫字跡是否為原跡,盡量在一天之內辦完簽批程序,并收回原件。
員工辭職瀟瀟灑灑,HR卻要格外的注意,一封小小的“辭職申請書”有著很大的學問。
昔日舊員工所思所想你無法知曉,但是身為HR我們可以做到最好。
這是對自己的尊重,也是對離職員工的尊重,將一切做到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