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務分配不合理?莫名被開除?職場中遇到這些麻煩,您會怎么辦?是尋求勞動仲裁的幫助,還是曝光公司“內幕”發(fā)泄怒火?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本來占理的勞動者卻因為幾句話的事,被判承擔了侵權責任。
李某就職于某咨詢公司期間,因領導沒有交代清楚給其安排的工作內容,也未告知其工作報表格式已變動,導致其完成的工作出錯,公司由此受到了一定損失。為此,李某與主管領導產生了爭議,不久后,李某即接到了郵寄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李某向上級領導反映,得到的反饋是如果愿意交罰款則可以繼續(xù)工作。因對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存在異議,氣憤的李某連夜在咨詢公司的客戶微信群中發(fā)表長文控訴公司及內部領導的種種行為,其中包含“如此隨意的處罰是不是只是為了某些人中飽私囊”“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監(jiān)理公司欺騙甲方,欺上瞞下”等言論。
同年,李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被認定咨詢公司與李某的勞動關系是違法解除,公司應支付李某工資、加班費及賠償金。 事后,咨詢公司認為,李某在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在公司的客戶微信群中對公司使用“中飽私囊”“欺上瞞下”等帶有貶損之意的詞語,所有群中的客戶均能看見,這對公司的社會評價和名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李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此將李某訴至法院。 北京四中院二審后認為,法人享有名譽權,網絡用戶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社會評價的,網絡用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所述言論為真,其在咨詢公司客戶微信群里使用了“中飽私囊”“串通監(jiān)理公司欺騙甲方”等帶有主觀傾向性的言論和貶損性評價,超出了善意、適當表達意見的程度,對咨詢公司的商業(yè)信譽造成了負面的影響,構成對咨詢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據此,綜合雙方解約糾紛的起因,以及李某過錯程度、涉案言論傳播范圍、商譽受損程度等因素,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則,北京四中院判決李某登報道歉,并賠償咨詢公司損失16010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生活中,遇到上述案例中李某的麻煩,不少人可能希望能通過一吐為快來出一口“惡氣”。但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持有異議,應當選擇合法維權途徑,如可以通過協(xié)商、勞動仲裁、訴訟解決,切莫因為禍從口出,使自己處于侵權人的不利地位。
本案中,李某本已是勞動糾紛的“贏家”,但卻因未能守住口而擔責。相較空口無憑地在社交平臺發(fā)表“抹黑”言論,如手中的確掌握用人單位真實的違法犯罪線索,則可向有關部門舉報,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避免因擅自發(fā)表言論構成對用人單位名譽權的侵犯。